12.1 一般规定


12.1.1 电站建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,进行环境影响评价,编制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。
12.1.2 应按相关评价导则规定要求,开展电站的环境影响评价各项工作,明确评价结论。
12.1.3 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及其审批意见中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,进行环境保护设计,必要时应复核、调整环境保护措施。
12.1.4 在进行工程选址、规模、施工及运行等工程设计不同方案比选时,应对不同方案进行环境影响对比分析,从环境角度提出推荐意见。
 
条文说明
12.1 一般规定
12.1.1 按2008年10月1日生效的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》要求,总装机1000kW以上的电站、抽水蓄能电站、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电站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,其他水力发电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。
12.1.2 本条在原规范第12.1.2条基础上,结合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》HJ/T 88-2003进行了充实。水电站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环境要素及因子可分为:水文、泥沙、局地气候、水环境(含地表水、地下水)、环境地质、土壤环境、陆生生物、水生生物、生态完整性与敏感生态环境问题、大气环境、声环境、固体废物、人群健康、景观和文物、移民、社会经济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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